关于印发《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教师专业成长、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服务教育管理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0〕16号)、《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0〕17号)、《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皖教科研〔201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注重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着力开展具有基础性、针对性、前瞻性、综合性、实效性的研究活动,推动提升黄山市教科研水平。
第三条 课题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第一的原则,规范课题立项、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及优秀成果推广运用。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成立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制定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组织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培育、推广工作,推动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1.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办公室设在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依据管理办法对立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
2.组建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与并负责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提供专业咨询和学术指导。
第三章 选题
第五条 课题选题以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研究实践等为主要内容,加强理论研究、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实践研究,体现地方特色。
1.选题分为三类:
(1)学科类。包括中小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各学科课程及教学研究,基于新课程、新课标、新课堂、新评价等教育教学实践探索,突出对教育教学改革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
(2)综合类。包括跨学科、跨领域或多学科整合等研究,重点关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力求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决策参考价值。
(3)管理类。包括课程与教学管理、学校管理、队伍建设、校本教研、教育教学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教师评价、班主任工作等,立足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教育信息化的广泛应用,着力于管理模式创新和各项教育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教育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2.课题组应在相关类别内选择、设计、申报研究课题。
第四章 申报
第六条 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按年度实施,每年发布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立项课题不超过100项。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申报要求,认真做好课题论证和研究设计,如实填写《黄山市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立项申请书》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教研部门应对课题负责人的政治表现、业务及学术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责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课题实行“双负责人制”。申请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级教师以上(含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2.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主要研究者,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九条 课题组成员(不含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
第五章 评审
第十条 立项评审由规划办组织,遵循客观公平、择优立项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立项评审根据需要可采用会议、网络评审等形式开展。
1.实行专家评审制。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成立当年立项课题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客观、公正的立项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2.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或直系亲属当年申报课题或参与申报课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工作纪律,违规者将取消专家资格。
4.评审结果经公示、审批后,由规划办发布立项通报、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一条 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采取垂直管理的方式。规划办对立项课题直接管理,统一编制研究规划,统一发布课题申报指南,统一组织立项评审,统一组织中期检查,统一组织结题验收。
1.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1)开题管理。立项通知书下达后,应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开题报告及实施方案及时报规划办备案。
(2)中期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研究计划落实情况、课题研究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情况以及课题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中期检查有问题的课题限期2个月内整改完毕并上报整改报告。
(3)过程管理。各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保存好过程性资料,总结提炼课题研究成果,按要求整理结题材料。及时将开题报告、中期报告以及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等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2.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制度。
原则上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所属教研部门同意,报规划办审批:
(1)增加或变更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3.严格学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立项课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课题研究中出现严重政治问题;
(2)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3)课题研究材料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造假;
(4)申报未获立项或研究成果未通过鉴定的课题,不加修改或稍作修改,重新申报;
(5)课题组研究和管理不力,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6)逾期未完成开题、中期检查,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未能结题。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须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课题组应按照立项申请时的总体设计和预估成果形式,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申请鉴定要求如下:
1.课题研究成果至少需满足以下要求中二项。(1)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发行或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不少于2篇(其中课题负责人不少于1篇);(2)论文、教学设计、课例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部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获等级奖。(3)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学展示不少于1次;(4)研究实践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部门肯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上述材料均应是课题研究时段内的成果,与课题直接相关。
2.申请鉴定须填写《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提供课题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及其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由规划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每年下半年集中组织1次。
1.实行专家评议制,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鉴定小组。鉴定专家须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作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现象,鉴定专家对自己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成果鉴定分现场鉴定、通讯鉴定、会议鉴定三种鉴定方式。一般采用通讯鉴定、会议鉴定。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需要可采用现场鉴定。
3.鉴定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须在限定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完善研究或修改成果材料并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课题,将作终止课题处理。
4.除市直学校由规划办鉴定外,其他课题由规划办委托所属教研部门鉴定,规划办组织结题验收、发布结题通报、颁发结题证书。
5.对获得“优秀”鉴定等级并已产生良好效果的研究成果,规划办将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结题并获得“优秀”鉴定等级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可参加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
第十五条 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黄山市教育局承担。课题申报及立项课题研究涉及的相关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黄山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