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42/202507-00004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机构: 黄山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黄山市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性: 有效

黄山市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作者: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10:20 信息来源:黄山市教育局 阅读次数:

目录

1.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2.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3.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4. 市(县)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5.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8.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9.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10.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1.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12.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13.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14.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15.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16.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17.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8.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19.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21.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2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23.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24.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25.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26.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27.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28.心理咨询辅导

29.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30.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31.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3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3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34.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35.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36.义务教育、普高阶段学生转学服务

37.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38.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39.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40.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13]7号):“第一章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二章第二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及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能够准确的输入学生的姓名和学生身份证号(以户口本记录为准)等信息,即可查询。

五、服务流程

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电话查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查询电话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9-2512905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职成〔2017〕25号):“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毕业证书遗失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我市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原件后,因原件遗失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需出具证明。

五、申报材料

1.普通中专:身份证、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录取新生名册等材料,如申请表中的专业名称与录取新生名册不符,须提供当年申报转专业报告,如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与录取新生名册不符,须提供当年验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2.职业中专:身份证、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等材料。

3.职业高中:身份证、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等材料。

4.成人中专:身份证、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录取新生名册或当年验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备注:(1)委托办理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中除签章信息外,其他信息必须使用电脑打印,手工填写不予受理;(3)“原毕业学校”必须填写学生毕业时学校的名称,不得填写更名后的学校名称;“毕业学校审核意见”可加盖更名后的学校公章;如该校已撤销,须注明“原毕业学校已撤销”字样。

六、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平台上传材料(也可到窗口提交),市教育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材料;

2.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给予补办证明;

3.送达:窗口或邮寄。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电话:0559-2512144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6〕25号):(1)自2017年5月始,中职毕业证书由各市、省直管县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印制、验印。毕业生信息数据处理由各市、省直管县负责。(2)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三、申报对象

黄山市内中职学校应届及往届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佐证资料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方可申请勘误。

五、申报材料

1.学校同意申请人学历勘误的文件;

2.毕业生学历勘误表;

3.《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县以上公安局盖章);

4.出生证(修改姓名不需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5. 省教育考试院打印的学校当年新生录取名册(申请专业更正时提供)

六、办事程序

申请人备齐材料后,直接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递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现场审核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电话:0559-2512144

市(县)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一、办理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条件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报材料

《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1)各班根据申请学生情况,经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2)各班评议后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学校资助办公室,由学校资助办公室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的资助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并通过政务平台(也可到窗口提交)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

2.审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纸质材料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办结: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确定的资助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把资助资金拨至银行,由银行打卡发放到学生本人

4.送达:通过窗口或邮寄的形式送达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确定的资助名单。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联系电话:0559-2587908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成绩证明 1.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至成绩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出具成绩证明一式贰份;

2.如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加盖章,需携带上述资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予以盖章并留存一份;

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提供;注:已领取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的不再出具成绩证明。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

四、申报材料

《自考成绩证明申请表》

五、报名时间及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平台或者窗口提出申请;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核如非考生本人或提交的信息不符合,退回后重新提交;

3.办结:凭准考证号查询到成绩后,予以出具。

4.送达:申请人窗口领取或申请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自考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五、申报材料

《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申请表》

六、报名时间及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选择市教育局选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或到窗口申请办理。

2.审核:市教育考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查询考试成绩。有成绩予以受理,无成绩不予受理。

3.办结:出具相关证明。

4.送达:送达办结。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三、经省级考办、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级考办打印毕业生花名册,组织地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省级考办、地级考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审查标准,2004年以后在淮北市至少通过一门课程的自学考试考生。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经教育部门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六)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

五、申报材料

《核实转报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办理人审核。

3、收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进行缴费。

4、办结:申请人缴费后,办理人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当年本市中考的考生;2、符合加分政策的条件;3、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加分的材料及申请。

五、申报材料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性加分》

六、申报流程

1.受理:(1)中考考生家长按照文件要求提供材料给初中学校,初中学校进行初审,并在校内公示:(2)初审结束,公示无异议后,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网平台或者窗口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审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当年的“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加分政策要求,进行审查赋分,不符合的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告诉家长;

3.决定:根据审核结果,按规定做出、加分决定;

4.办结: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中考成绩中加入加分成绩;

5.送达:窗口或邮递送达。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中考成绩查询

一、办理依据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服务对象

参加中考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考生查询期限内自行查询(姓名、中考准考号码)

五、申报材料

《中考成绩查询》

六、报名时间及流程

1.受理: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和皖事通设置专栏,考生或家长在相应栏目录入姓名及准考证号,即可自助查询。

 2.办结:申请人自行查询。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6周岁--14周岁残疾适龄儿童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宝送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结:事项办结。

六、服务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0559-2512905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书面的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一致。(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三、服务对象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

四、服务条件

1.已取得市教育局认定颁发的高中教师资格证; 2.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网上或窗口提交材料;

2.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已具备教师资格进行审查;

3.办结:补发换发新证;

4.制证:按要求制证;

5.送达:窗口领取或申请邮寄。

六、服务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联系电话:0559-2522753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语委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距离本人上次参加测试3个月后

五、申报材料

六、报名时间及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点击“黄山市市普通话水平考试结果查询”,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

2.办结:申请人查询考试成绩。

3.送达:窗口领取或申请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标准进行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语委办

联系电话:0559-2518779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本市高中取得过普通高中学校毕业证书

五、申报材料

《毕业证存根》、《学历证明书申请表》

六、报名时间及流程

1.受理:(1)申请人持身份证向毕业学校申请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毕业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含毕业学校审核盖章的申请人毕业证存根复印件;(2)申请人是县(市)属高中学校毕业生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上传政务平台或到线下窗口申请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审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办结: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4.送达:窗口或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0559-2512905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通知》(皖教办[2016]7号);

2.《关于做好黄山市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黄教考〔2016〕1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申报对象

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市区户口应、历届初中毕业生,以及在市区学校就读并具有市区初中学籍的外地户口应届初中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1.在黄山市初中学校有学籍的考生,由考生所在学校按照学籍名册报名;

2.市区户口、在外地就读的考生,提供户口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等材料,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六、基本流程

1.考生登录“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2.考生现场采集照片信息;

3.报名的同时进行体育考试选项填报。

七、办理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

一、办理依据

《黄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作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考生

四、申请条件

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

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

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材料。

2、各地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

3、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4、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所在就读学校;学校初审后,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六、服务时限

在各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市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

2.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国家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学生在每年秋季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所在班级提交《黄山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班级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有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将初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学校填写《中职免学费资助名单公示表》,盖章确认后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并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正式的国家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

3.资金发放:资金按学期拨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直接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七、办理时限

春季学期5月底前,秋季学期11月底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9-2587908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2.《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皖教秘基〔2012〕9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市教育局直管的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四、申请条件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孤残幼儿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已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3.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4.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幼儿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单亲家庭或父母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7.父母双方平均收入达不到黄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其他实际困难等。

五、申报材料

1.受助幼儿和监护人户口簿;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需提供扶贫手册并经当地扶贫办核实认证;

3.低保家庭幼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4.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5.父母或幼儿残疾需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6.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须持相关有效证件;

7.其它困难的家庭,由居委会(村委会)或以上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六、服务流程

学前资助按学期申请、发放。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幼儿监护人),如实填写《黄山市幼儿园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2.审核:由各班级负责对幼儿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初审,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幼儿园。再由幼儿园进行复审。经评审认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于校园内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3.资金发放:由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领取。

七、办理时限

春季学期6月底前,秋季学期12月底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9-2587908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一、设定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二、主要内容。……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2.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财教〔2016〕1501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为: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非必要);

六、服务流程

(一)教育部门认定流程

县(区)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在籍学生及新生数据通过省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名单;残疾、农村低保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确认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6〕293号)文件执行。

(二)学生申请认定流程

1.各普通高中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要随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简介,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启动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工作。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要如实提出申请,并附以下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交学校存档备查。

(1)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扶贫手册或当地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提供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学生提供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班级接收学生申请后进行初审,并由班主任签字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生本人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要将免学杂费学生名单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对经审批确认后享受免学杂费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子系统。

4.每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学校应复核受助学生名单,如有受助学生流失而造成资助名单变动的应及时上报。

七、办理时限

春季学期5月底前,秋季学期11月底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9-2587908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受理条件

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提请申述的日期。

五、咨询电话

黄山市教育局

0559-25122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一章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在黄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考试信息

五、咨询电话

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0559-2525950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的通知》(皖招考〔2017〕12号),第一章第四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在黄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考试信息

五、咨询电话

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⑴《关于印发安徽省2008年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实施规程(试行)的通知》(教基〔2008〕10号)

⑵《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4〕3号)

⑶《关于全省普通高中2016级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学业水平考试函﹝2018﹞3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在黄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考试信息

五、咨询电话

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电话:0559-2525950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7〕3号),第四条:中考工作要在各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地招办负责考务等具体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中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方案,由招办具体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在黄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考试信息

五、咨询电话

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0559-2525950

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在黄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考试信息

五、咨询电话

黄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0559-2525950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师〔2013〕9号),第六条、考试组织实施 (1)笔试考点设在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考务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笔试)、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面试)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在黄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考试信息。

五、咨询电话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笔试)0559-2525950、

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面试)0559-2522753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3〕10号),第五条第三项  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组织命题、制卷、阅卷,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市教育局会同人社局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笔试)、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面试)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在黄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考试信息。

五、咨询电话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笔试)0559-2525950、

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面试)0559-2522753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第二款(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检测方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三、服务对象

县级教育部门以及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班主任。

四、服务条件

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全市政策指导和过程监督。

五、服务流程

每年春季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规划和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对全市样本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检测发展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县级整改。

六、服务时限

每年3月至6月中旬.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市教育局督导室

电话:0559-2542441

心理咨询辅导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教秘基〔2015〕76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

四、服务条件

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电话:0559-2542413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第三条第一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制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相关困难种类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普高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学校应成立班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省教育厅制定的认定要求和各地制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组织初审,确定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及应享受资助的档次;再由学校填写《黄山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公示表》,盖章确认后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并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资助子系统。

3.资金发放: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七、办理时限

春季学期5月底前,秋季学期11月底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9-2587908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一、办理依据

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中小学校教务处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学生证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书提交教务处

2.教务处进入学生学籍系统查询,并出具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中小学校教务处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2.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三十四条:“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以及信息变更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变动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1.转学:(一)中职学校之间转学。学制相同的中职学校在入学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学。(二)由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校。经市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和中职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后,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职学校,但在中职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年。

2.转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3.休学: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4.复学:学生休学结束后应申请复学。休学时间在一个学期内的,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应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做复学处理。

5.退学: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并在30日内注销学籍:(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6.信息变更: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个人基础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五、申报材料

1.转学:《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2.转专业:《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3.休学: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4.复学:《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5.退学: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交退学申请等相关材料。

6.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修改信息后及时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备案。

六、办事流程

1.转学: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申请并办结审批手续。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由转入学校依据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同时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和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备案。

2.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备案。

3.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备案。

4.复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备案。

5.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备案。

6.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修改信息后及时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备案。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电话:0559-2512144

义务教育、普高阶段学生转学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2.《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规定: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转学电子学籍审批,超出时限,系统默认审批同意。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二、承办机构

中小学校教务处。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1.转入学校证明和联系函。

2.转学申请表、户籍居住证明。

3.学籍证明、转学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教务处提交转学申请。

2.流入地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3.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4.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

5.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注:为方便学生和家长办理转学业务,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省内转学纸质转学核办表和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一般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向各中小学校教务处咨询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备案单位需是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

五、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受理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办结:材料备案归档;

七、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

电话:0559-2542441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经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

2.具有招生资质的民办学校。

五、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招生简章、拟发布招生广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受理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办结: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备案。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

电话:0559-2542441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

2学校当年具有招生资格。

五、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受理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办结:材料备案归档。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

电话:0559-2542441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依法设置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

五、申报材料

民办中小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受理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办结:材料备案归档。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局督导室(民管办)电话:0559-254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