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州师范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过程,是学生学习从教育理论到教育实践的过渡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目标是:了解对应专业岗位现状、要求,进行基本技能、专业岗位能力和职业岗位综合能力训练,使学生理论知识内化为职业素养;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情感,养成求真务实、艰苦创业的优良品质。
第三条 实践教学内容是:校内实验、实训,短期见习、短期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论文等。
第四条 实践教学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招就处等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教务处:申报、建设和管理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选定短期校外见(实)习基地;制定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各专业实践教学方案;检查各类实验、实训、短期见(实)习工作,处理相应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统计和报送实训设备、耗材费用等数据;收集、整理、保存实践教学文件材料。
2.招就处:负责校外顶岗实习类实践教学基地规划、考察与认定,开拓校企合作项目;收集、整理、保存相应文件材料。
3.总务处:负责实践教学设备、耗材等物资采购,实践教学经费管理,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维修。
第六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实践课程标准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和组织方案,严格按实践教学计划和方案规定内容、时间组织教学,填报台账。
2.上课时须携带实践教学计划、教案等资料。实验、实训前要认真讲解或演示内容、方法、步骤、注意事项,要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实训任务,对违反纪律者及时批评、纠正。
3.校内实践课结束,要组织学生整理实训场地、检查器材设备,搞好卫生。如发现器材设备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告知管理员或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实践课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实践教学过程和成效及时评价成绩。
4.校外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要按校外实习计划、要求指导学生实习。实习结束后,要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合作,认真评价学生实习成绩,做好实习鉴定与总结,及时收集学生实习相关资料交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实验、实训管理员职责:负责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准备;会同专业课程教师了解实验、实训室设备运行情况,做好维护保养;负责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数量与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耗材需求统计、申报及进出账册填报;协助专业课程教师做好实验、实训室内安全、卫生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务处组织专业教师集体制定后实施。
第九条 实践教学要有教学设计,内容包括:实践名称、内容、目的、重点、难点、要求、条件(包括设备、场地等)、学时、步骤、注意事项(含安全操作规程等)、课后反思等。
第四章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条 开学时,教务处检查实践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践教学的开展必须在实践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践教学的随意性。
第十一条 教学前,实践教学教师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教学中,实践教学教师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特别要注意师生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按学校其他相应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凡因工作懈怠、未及时处理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而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由教务处、招就处等负责,包括实践教学文件资料审查、实践教学日常运行检查和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日常运行检查,包括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任课教师是否按计划实施实践教学,上课是否有实践教学教案资料,实践任务是否及时布置,学生实践学习中教师指导是否到位,实践教学秩序是否良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质量评估,包括课程实施效果评价,实践教学教师评价,学生实践能力评价。评价坚持自评与他评结合,过程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结合。
第六章 实验实训和实习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实验实训学生管理
1.实验实训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实训目的、原理、步骤、要求等。
2.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实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向专业课程教师请假,所缺实验实训要在期末课程考核前,在指定时间内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3.要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学生至少提前 5 分钟到达指定实验实训地点。服从专业课程教师和实验实训室管理员的指导。
5.实验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因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依情节、态度进行批评、处分和赔偿。
6.实验实训结束后,学生要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做好器材的整理工作,要登记相关台账并经教师检查、管理员验收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学生管理
1.学生要严格按照各专业课程实习计划要求参加实习,听从带队教师指挥,服从统一安排,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2.实习学生应虚心向实习指导教师学习,认真思考,刻苦钻研,积极参加实践,认真、按时完成实习作业。
3.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安全、保密、操作规程、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事故。
4.学生实习期间,未经实习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凡无故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处理。实习旷课 2节以上或缺勤天数累计超过3天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5.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规定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的,应由实习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伤害他人的,应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实践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实践课程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既要考核学生完成实践任务情况,又要考核实践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实践态度和组织纪律性等。
第二十条 校内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由实践教学教师负责。校外实习考核和评价由带队指导教师和见(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由我校有关管理人员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完成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由论文指导教师负责。
第八章 实践教学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实验实训和实习过程中发生的耗材费用,资料费用,交通费用,场地使用费;外聘实践指导教师实训和实习指导费;外出实训和实习时指导教师各类补助和差旅费等。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招就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