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州师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总则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总则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校和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正常开展消防管理活动。
(二)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成立有校长挂帅,由行政干部为组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分工负责责任制,提高对火灾的防御能力。
(三)校内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手续,建筑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舍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校舍室内装修、装饰应当尽量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经阻燃处理。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生活的场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五)学校举办集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六)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标本兼治,认真消除,火灾隐患。对基础设施容易陈旧老化的地方,进行统筹规划,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完成改造工作。对易诱发火灾的老化供电设施要每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新设备,不等不靠,立即在正常经费中调剂资金,限期完成。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机房、食堂、仓库、图书室、档案室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列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在整改措施到位前,必须制订应急防范预案,并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严防严守,确保万无一失。
(十)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原则上不组织学生扑救)。
(十一)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十二)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黑板报和各种会议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使之成为广大师生的自觉行为。要重点加强防火知识和火灾逃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应急自救能力。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五)对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每月对学校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学校,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上课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三)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每学期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四)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粉。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放学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四)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教职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二)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
(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人员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