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8 10:30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作者:市特殊教育学校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立足课堂,积极探索特殊教育教学规律,投身教育事业,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黄山市市直公办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教育教学成果类别与奖励办法

1.公开课类

(1)奖励范围。教职工参加校内、校际、市级(皖江片)、省级、国家级公开课,根据开设级别给予不同等次奖励。同一授课内容不累计,取最高项(同一授课内容,不同级别跨年度授课的,实施奖励补差)。

(2)奖励标准。校级20元/节;校际50元/节;市级(皖江片)80元/节;省级100元/节;国家级150元/节。

2.课题研究类

(1)奖励范围。教职工主持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并结题的教育教学研究、陶行知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和专项课题等。

(2)奖励标准。市级课题负责人80元/人,主要成员50元/人;省级课题负责人120元/人,主要成员80元/人;国家级课题负责人150元/人,主要成员100元/人。以上核定均以结题文件为依据,一个课题奖励一次。

3.教科研论文类

(1)奖励范围。教职工参加由教育部门、残联、团委组织的教学论文(含教科研论文、陶研论文、教学案例、课例)、自制教具或电教学术作品评选的获奖(发表)论文和作品。发表论文参照同一级别一等奖奖励,优秀案例参照同一级论文的三等奖奖励。凡以报刊社、出版社、社团、民间组织机构等名义组织的论文、作品评选不纳入本项奖励范围,同一篇论文不累计,取最高项。

(2)奖励标准。市级(皖江片):一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省级: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国家级:一等奖12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备注:同一作品多人署名的奖励进行均摊。

4.教育教学竞赛类

(1)奖励范围。教职工在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残联、团委组织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奖,包括优质课、基本功、信息化等业务竞赛,以及教职工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残联、团委组织的汇演、汇展或竞赛中获奖。同一竞赛活动不累计,取最高项(同一竞赛内容,不同级别跨年度颁奖的,实施奖励补差)。

(2)奖励标准。市级(皖江片):一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省级: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国家级:一等奖12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备注:同一作品多人参与的奖励进行均摊。

5.教学成果项目类

(1)奖励范围。教职工在教育主管部门、残联、团委组织的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评审获奖的项目。

(2)奖励标准。市级成果一等奖项目负责人60元/人,主要成员40元/人,二等奖负责人50元/人,主要成员30元/人,三等奖负责人40元/人,主要成员20元/人;省级成果一等奖项目负责人100元/人,主要成员80元/人,二等奖负责人80元/人,主要成员60元/人,三等奖负责人60元/人,主要成员40元;国家级一等奖项目负责人120元/人,主要成员100元/人;二等奖负责人100元/人,主要成员80元/人,三等奖负责人80元/人,主要成员60元/人。

6.学生素养发展类。

(1)奖励范围。教职工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作出成绩,组织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残联、团委组织各类比赛中获得辅导教师奖。同一活动不累计,取最高项。

(2)奖励标准。市级奖励40元;省级奖励60元;国家级奖励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