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2-27 10:05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市特殊教育学校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

第三条 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导处统筹管理。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入学与注册。适龄且符合到校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到校登记,经学校评估通过后方可入学。小学升初中无需参加评估,直接升至初中阶段学习。凡年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因残疾程度较重或者其他身体状况不能到校上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符合我校送教上门条件的由我校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送教上门的学生依法纳入学籍管理。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招收条件不受地域、户口等条件限制。

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第六条 班额设置。培智班班额一般为6—10人,学前康复班一般为3—6人。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第九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升级、跳级与留级。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

第十五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分。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十八条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