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特殊教育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校长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4.学校应加强食堂安全管理工作,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及食品原料存放区域等。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形式让社会、家长共同参与食堂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