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特殊教育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1.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应有正式文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类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2.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自办食堂的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担任,食品安全员应当由学校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学校食堂采用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应配备“双食品安全总监”和“双食品安全员”,分别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承包(委托)方负责同志和学校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承包(委托)方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学校应按照上述要求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其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4.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和经营实际,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
5.制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定期自查计划,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报告和开展处置。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单位资质证件、人员管理信息、监管信息、管理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8.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