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一中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01 16:09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屯溪一中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的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屯溪一中学籍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章 学籍建立

(一)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二)学生未按时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籍变动

(一)市外转入

申请条件:

(1)我校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所以,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为省级示范性高中。

(2)学生户籍在我区或者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我区落户、定居、长期务工或经商。

申报材料:

属于市外(含省外)参加中考的我市户籍学生和在我市落户的市外(含省外)学生,需提供户口本、中考分数条;属于在我市定居的学生,需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房产证、中考分数条;属于在我市长期务工或经商子女的,需提供户口本、住址证明、工作证明(工作证明所需材料同义务教育阶段)、中考分数条。

办理流程:

①学生家长持申请材料向我校申请转入。②我校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政策的在省学籍管理系统发出转入申请。③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④转入学校告知家长审批结果。

(二)市内转入

县(区)域内不得转学(含民办回公办)。严格控制市内区县间转学,除在原录取地无人照顾确需随亲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外,一律不得转学。市内转学须符合分数线的要求,严禁接收本校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

(三)转出

学生本人或学生父母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转出原因证明资料,经由班主任核实情况,并由教学主管副校长或教务处主任签字同意后,将申请交给学籍管理员,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四)休学和复学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学期一半以上时间,可累计但不含寒暑假)、病例、发票。经班主任核实、教学主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高中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