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一中课堂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的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使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等三个类别。
第二条 教师必须按学校课表上课。调课权在教务处,教师擅自停课、调课以及请人代课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师要认真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并在上课铃响前到达教学地点,,不得提前下课。明显不备课进入课堂,上课迟到时间超过5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属于教学事故(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教师应该举止文明,尊重、关爱学生,禁止体罚学生,课堂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学校,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处理。因体罚学生导致不良影响的行为属于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师应该认真组织课堂教学,维持好课堂纪律,因组织管理明显不力导致课堂纪律混乱、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严重属于教学事故(含体育课、音乐课、美术、理、化、生的实验课和信息、通用技术课)。
第五条教师在进入课堂前要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能在上课时间打电话或接听电话;不能在上课过程中抽烟、嚼槟榔、嚼口香糖等;不能擅自离开课堂去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无特殊情况不能坐着上课。
第六条教师要努力创设宽松、愉悦的课堂学习氛围,尽量让创造性思维在课堂教学中散发魅力,一节课中要留给学生一定的自主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每节课中保证学生有充分的课堂练习时间,并及时反馈讲评。
第七条 注重直观和实践性教学。学校和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上好实验课。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综合实践等课程规定的演示实验、学生实验与技能操作的开出率均应达到100%。
第八条 充分发挥专用教室的作用。要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到专用教室上课。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特别注意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教师使用普通话组织教学,板书工整规范,尽量不使用扩音设备上课。
第十条 学校行政、教务处将组织专人对课堂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和通报全校。属于教学事故的,学校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屯溪一中工作的所有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