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入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1 13:50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市新城学校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入学和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黄山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符合条件中途要求转学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不违规招生,不提前招生。学籍管理员依据教育局审核下发的新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实行均衡编班。

(二)转学和休学

第六条 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不违规迫使学生转学、退学和休学等。

三、其他

第七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间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绩效奖。

第八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

第九条 学校和各班不公布、不宣传、不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不得以炒作升学率作为招生宣传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