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章程(2023年11月修改)

发布日期:2024-03-06 09:18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市新城学校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章程

2023年11月修改

序  言

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以下称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位于黄山高新区万安路26号,始建于2012年。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办学理念,激励学生“养成良好习惯,未来不再简单”,激发学生“我能更好”的不懈动力,努力用九年的时间为孩子们的精彩人生奠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Huangshan Xincheng Experimental School ;住所地址为黄山市黄山高新区万安路26号,邮政编码为 245000 ,官方网址为xcsyxx.hsedu.cn,注册域名为http://xcsyxx.hs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安徽省黄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黄山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附设附属幼儿园)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办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

第六条  办老百姓家门口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五育并举,办人民满意教育;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责任、尊重、协作、分享,学校的校风为和谐、阳光、自信,学校的教风为引领、解惑、求真,学校的学风为乐学、善思、超越。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校徽与学校全称;学校校徽由“幼苗、双手、太阳”组成,寓意为教师用心培育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学校校庆日为9月1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支部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中共黄山市委教育工委、黄山市教育局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工作保障,统筹安排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场所,确保党建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参加会议。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支部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中共黄山市委教育工委、黄山市教育局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4个内设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教学教辅部门。具体为: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安排学校每周工作日程和全校性会议事务管理。负责教职工考勤考绩情况统计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学校人事工作以及信息的筛选、传送,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咨询,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2.负责文秘工作。草拟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规划、决议、报告、规章制度等全面性的文件,负责学校会议记录,拟定通知、布告等,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催办、归档等工作。做好学校大事记和重要历史资料的保管工作;搜集整理学校及教职工文件、档案材料。

3.负责组织教职工职称评定、晋级、聘用、继续教育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教职工调进调出相关手续,工资调整与统计,年终考核及学校相关报表统计,办理离退休手续及增资、慰问等。

4.协调平衡各部门的工作,了解、督促、检查校长办公会及行政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好来人接待安排和信访工作;负责学校对外宣传交流;做好学校网站信息的更新工作。

5.做好学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二)教导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订并实施学校教务工作计划和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审阅教研组工作计划及教师教学进度计划并定期检查指导,总结交流经验。

2.组织教师进修,安排好教师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培养各科教学骨干;加强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研究和指导,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3.组织、安排全体学生的美育、综合实践活动,加强指导,讲求实效。组织好两课两操两活动和达标活动,组织好体育运动会。

4.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时间,编制课程总表,负责处理教师的听课、评课、调课、代课等工作。

5. 负责全校的教学常规工作的检查落实工作。

6.严格学籍管理,做好学生的编班、报到注册、升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教务工作。建立并管理好学生总名册、学籍卡、学生成长记录等学籍档案工作。

7.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的征订工作,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测工作,指导命题,督促命题并指导质量分析。积累相关数据,逐步健全电子数据库。

8.抓好图书室、文印室、实验室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教学中的作用。

(三)德育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工作部署,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根据学校德育工作主线,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抓好校园特色文化创建。通过文化橱窗、校园广播、电子显示屏、班级板报等载体,突显每月活动主题,创新德育工作形式和内容,营造德育氛围。

2.抓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生守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生一日常规》和《学生文明礼仪规范》,做好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做好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教育工作。

3.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安全教育,确立安全第一思想,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根据不同季节、不同阶段的安全形势,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师生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安全零事故。

4.加强校门口的安全值守,确保校园安全。制定并明确门岗职责,牵头抓好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安防范工作。做好校园内师生车辆停放区的划分及安全工作。

5. 与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班主任的安全意识。加强督促和检查班主任工作,组织好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做好优秀班主任的推荐评选工作。

6.扎实开展教师家访活动,抓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组织教师家访,深入学生家庭,构建顺畅的家校联络渠道。

7.负责学校值班教师的管理,检查值日教师岗位履职情况,对值管工作中遇到的偶发事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8.加强处室自身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学习教育理论,及时探讨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方法,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及时做好本处室工作计划、总结,整理好各类文件、资料、档案。

(四)总务处。主要职责:

1.对学校资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建立物资档案,有清晰地台账;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如购物审批制度,入库验收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保养维修制度、报损批核制度等。

2.检查指导学校环境卫生、校园绿化、校园美化、膳食、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工作。

3.负责管理核算学校拨入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并负责采买学校计划内的各种教学设备、卫生工具。

4.对学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5.严格财经纪律,做好财务工作,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并定期向校长报告执行情况,严密财务手续,管理好财务档案,定期搞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家长以及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举办者

第二十七条【举办者的权利】举办者的权利: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学校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八条【举办者义务】举办者的义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等。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一)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0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代表委员会。在完成家委会组建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由学校党组织研究,任命家长代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

家长代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指导家长代表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家长代表委员会的监督。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代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与家长代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加强家长代表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代表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