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章程
序 言
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以下称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位于黄山高新区万安路26号,始建于2012年。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办学理念,激励学生“养成良好习惯,未来不再简单”,激发学生“我能更好”的不懈动力,努力用九年的时间为孩子们的精彩人生奠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Huangshan Xincheng Experimental School ;住所地址为黄山市黄山高新区万安路26号,邮政编码为 245000。
第五条 学校为安徽省黄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黄山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公办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办老百姓家门口的优质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五育并举,办人民满意教育;培养目标为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责任、尊重、协作、分享,学校的校风为和谐、阳光、自信,学校的教风为引领、解惑、求真,学校的学风为乐学、善思、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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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校徽与学校全称;学校校徽由“幼苗、双手、太阳”组成,寓意为教师用心培育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学校校庆日为9月1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黄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支部设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委员。书记、副书记、委员具体职数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职数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具体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中共黄山市委教育工委、黄山市教育局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党办、校办)、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等内设机构和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办公室(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党小组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聘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家长以及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举办者
第三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学校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一)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0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赔偿。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劳动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共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支部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上级党组织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生德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宣传思想、意识形态、信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加强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支部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党支部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等);
7.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以及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重要事项;
9.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
1.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1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事项;
4.学校重大建设项目,1万元以上设备、耗材、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1万元以上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5.县(市、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6.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会议,学校党员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党支部班子成员分工;
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和监督以及挂职援派工作的重要事项;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4.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年轻干部;
5.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有关事项。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7.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六)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学校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的出席成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支部委员会的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支部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议题由党支部班子成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讨论时,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汇报,学校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支部委员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办公室负责支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支部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3
黄山市新城实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义务教育法》以及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改革措施。
2.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000元以上大额度支出,超预算5000元以上的资金追加和调动使用。
3.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5000以上设备、耗材、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5000元以上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文化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重要审计工作事项等。
5.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的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6.学校安全稳定、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7.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8.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IO.党组织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大额度支出的具体安排,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及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实施的重要事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的重要措施。
7.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事项。
8.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事项。
9.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政课教学的重要事项。
10.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事项。
11.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2.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学校与社会、家庭联系中的重要事项。
14.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不是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支部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研究处理学校重要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