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和黄山市教育局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管理,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符合条件中途要求转学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
二、管理要求
(一)入学
第五条 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不违规招生,不提前招生。学籍管理员依据教育局审核下发的新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实行均衡编班。
第六条 各年级学生,在开学一周内不报到且经劝返无效者,将登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其他因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转入我校上学者,需经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同意。
(二)休学、复学
第八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等相关佐证材料,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教导主任同意,报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教育局审核通过,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九条 学生在复学时,须在休学期满前办理申请手续,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或康复证明,经学校教导处审批后,应由主管校长审批,由教育局审核通过,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三)、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依照《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
第十三条:建立班级辍学报告制度。各班级若有学生辍学,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教导处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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