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学校章程
黄山市黄山学校章程
(2022年5月28日黄山学校董事会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黄山市黄山学校,住所地址是: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18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举办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从事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方向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为民办学,为国育才。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黄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山市民政局。
第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设立和隶属关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黄山学校支部委员会,党组织隶属于中共黄山市委教育工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战斗堡垒,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选举工作条例选举,报请市委教育工委批准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沟通协商制度。党建、思想政治、德育工作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参与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黄山学校党支部,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1人,配备1名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按“六有”标准落实活动场所,保障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必要支出。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程新杰、王跃飞、程思。
第十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制订学校章程。
(二) 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三) 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1000万元,由举办者程新杰、王跃飞、程思共同出资。各举办者出资情况如下:
举办者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元) |
占比(%) |
程新杰 |
现金 |
4846000 |
48.46 |
王跃飞 |
现金 |
3865000 |
38.65 |
程思 |
现金 |
1289000 |
12.89 |
举办者所出开办资金,在依法登记后,成为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 办学内容:普通小学、初中、高中。
(二) 学校类型:学历教育。
(三) 学制:小学、初中、高中十二年一贯制。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
(五) 办学规模:2600人,具体由市教育局核定。
(六) 招生区域:由市教育局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统筹设定,原则上以屯溪地区生源为主。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程新杰、王跃飞、程思、洪宝宝和金阳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须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资格: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在学校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 认同学校的宗旨、发展方向、学校文化、有公益精神;
(五) 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负责推选;
(二) 董事会改选时,董事会中举办者或其代表仍由举办者推荐,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三) 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应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选举、罢免董事长;
(四)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及校长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五)审议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六)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八)审定预算、决算;
(九)决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十一)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二)依法核定教职工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决议中第(一)(二)(四)(六)(八)(十)条,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须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的以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
董事会记录、决议由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报董事会决定;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活动;
(六)拟订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程新杰。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监事会,成员为周观涛、张炳辉、章建萍3人。监事会设主席1名。
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需含有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履行学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董事、校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反映情况。
(四)监事机构负责人或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办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按着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实行“一教一辅”。学校可根据“五育并举”要求,设置综合素质课程,所需读本按照五项管理中的“读物管理”要求选用
(四)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金1000万元;
(二)政府资助、政府生均经费补助以及政府购买学位经费等财政性资金拨款;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学校的注册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列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第七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列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四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在董事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六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七条 剩余财产的处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八条 终止的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8日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