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六中学籍管理条例(暂行)

发布日期:2024-03-01 09:43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屯溪六中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黄山市教育局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符合条件中途要求转学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

二、管理要求

(一)、入学

第五条 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不违规招生,不提前招生。学籍管理员依据教育局审核下发的新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实行均衡编班。。

第六条  各年级学生,在开学一周内不报到且经劝返无效者,将登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其他因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转入我校上学者,需经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同意。

(二)、休学、复学

第八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等相关佐证材料,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教导主任同意,报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教育局审核通过,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九条  学生在复学时,须在休学期满前办理申请手续,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或康复证明,经学校教导处审批后,应由主管校长审批,由教育局审核通过,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三)、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依照《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四)、 考核

第十三条: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毕业升学的评价档案材料。

(五)、 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由学校颁发《安徽省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发给《安徽省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六)、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有关规定评选,由各级教育部门或学校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初中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二十一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政教处批准。其中记大过处分要报学校备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班级应及时通知家长。

(七)、 其他

第二十四条:建立班级辍学报告制度。各班级若有学生辍学,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教导处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

屯溪六中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