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六中消防工作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4-03-01 16:27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屯溪六中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全体教师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消防计划;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知识竞赛;

(七)组织并指挥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八)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校长对本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并推选一名专职消防安全检查员,配合工作。

第四条 各个教师应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的火灾防范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条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并作好巡查记录。

第七条 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各个教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消防工作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因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将建议学校及上级消防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文件和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