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三中受赠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受赠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受赠物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物,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资金:人民币、外币等货币资金;
2. 物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器材、办公用品等实物资产;
3.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 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条 学校受赠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无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2.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行为和受赠物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 公开透明原则:受赠物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4. 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受赠物在学校教育教学和发展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受赠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财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务处、财务室、德育处、教务处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研究制定学校受赠物管理规章制度;
2. 审议重大捐赠项目的接收和使用方案;
3. 监督受赠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 协调解决受赠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总务处是学校受赠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
1. 受理捐赠意向,组织捐赠洽谈;
2. 办理受赠物的接收、登记、保管手续;
3. 建立和管理受赠物台账;
4. 提出受赠物使用分配建议;
5. 组织受赠物的处置和报废工作。
第七条 财务室负责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
1. 设立捐赠资金专用账户;
2. 办理捐赠资金的接收、核算和结算;
3. 编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捐赠接收
第八条 学校接收捐赠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捐赠人向学校提出捐赠意向;
2. 总务处与捐赠人就捐赠物种类、数量、用途等进行协商;
3. 重大捐赠项目(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需报领导小组审批;
4. 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办理受赠物交接手续,出具接收凭证。
第九条 学校不接受以下捐赠:
1. 附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宗旨条件的捐赠;
2. 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产;
3. 质量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物品;
4. 其他不适合学校接收的捐赠。
第十条 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捐赠人和受赠人基本信息;
2. 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
3. 捐赠财产用途和使用要求;
4. 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5.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6.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受赠物接收后,总务处应当:
1.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造册;
2. 建立受赠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受赠物信息;
3. 对受赠物进行分类、评估和鉴定;
4. 根据受赠物性质和使用要求,提出使用分配建议。
第十二条 受赠资金管理:
1. 所有捐赠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 设立捐赠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3. 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资金;
4. 捐赠资金使用需履行学校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受赠实物管理:
1.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受赠实物,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 建立受赠实物使用责任制,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
3. 定期对受赠实物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4. 做好受赠实物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 受赠物使用原则:
1. 尊重捐赠人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2. 优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教学科研、资助贫困学生等;
3. 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4. 如需改变捐赠物用途,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渠道公布受赠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1. 捐赠人基本信息(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公开);
2. 受赠物种类、数量和价值;
3. 受赠物使用情况和效果;
4. 重大捐赠项目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受赠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侵占、挪用、贪污受赠物的;
2. 因保管不善造成受赠物毁损、丢失的;
3. 在受赠物管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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