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三中受赠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5 13:43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作者:屯溪三中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受赠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受赠物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物,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资金:人民币、外币等货币资金;

2.  物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器材、办公用品等实物资产;

3.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  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条 学校受赠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无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2.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行为和受赠物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  公开透明原则:受赠物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4.  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受赠物在学校教育教学和发展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受赠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财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务处、财务室、德育处、教务处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研究制定学校受赠物管理规章制度;

2.  审议重大捐赠项目的接收和使用方案;

3.  监督受赠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  协调解决受赠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总务处是学校受赠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

1.  受理捐赠意向,组织捐赠洽谈;

2.  办理受赠物的接收、登记、保管手续;

3.  建立和管理受赠物台账;

4.  提出受赠物使用分配建议;

5.  组织受赠物的处置和报废工作。

第七条 财务室负责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

1.  设立捐赠资金专用账户;

2.  办理捐赠资金的接收、核算和结算;

3.  编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捐赠接收

第八条 学校接收捐赠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捐赠人向学校提出捐赠意向;

2.  总务处与捐赠人就捐赠物种类、数量、用途等进行协商;

3.  重大捐赠项目(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需报领导小组审批;

4.  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办理受赠物交接手续,出具接收凭证。

第九条 学校不接受以下捐赠:

1.  附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宗旨条件的捐赠;

2.  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产;

3.  质量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物品;

4.  其他不适合学校接收的捐赠。

第十条 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捐赠人和受赠人基本信息;

2.  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

3.  捐赠财产用途和使用要求;

4.  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5.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6.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受赠物接收后,总务处应当:

1.  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造册;

2.  建立受赠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受赠物信息;

3.  对受赠物进行分类、评估和鉴定;

4.  根据受赠物性质和使用要求,提出使用分配建议。

第十二条 受赠资金管理:

1.  所有捐赠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  设立捐赠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3.  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资金;

4.  捐赠资金使用需履行学校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受赠实物管理:

1.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受赠实物,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  建立受赠实物使用责任制,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

3.  定期对受赠实物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4.  做好受赠实物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 受赠物使用原则:

1.  尊重捐赠人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2.  优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教学科研、资助贫困学生等;

3.  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4.  如需改变捐赠物用途,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渠道公布受赠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1.  捐赠人基本信息(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公开);

2.  受赠物种类、数量和价值;

3.  受赠物使用情况和效果;

4.  重大捐赠项目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受赠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侵占、挪用、贪污受赠物的;

2.  因保管不善造成受赠物毁损、丢失的;

3.  在受赠物管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