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三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7-26 14:24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屯溪三中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屯溪三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学校各项行政任务和教学工作的物质条件。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由分管校长及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各部门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室,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长审批,报校长同意后执行。10000元以上的由校长或召开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

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八、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

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