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三中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7-26 14:23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屯溪三中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屯溪三中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安徽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及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持学校下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班级及教导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即取得学籍。由教导处统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新生的学籍档案,学校长期保存,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四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出生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在我校教导处填写《转入学生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教导处办理编班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班级不得接收学生。
  第五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出学生申请表》,学校同意后,到教导处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档案室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学校存档。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六条:办理市内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第七条: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八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可予休学。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教导处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需由家长申请,并提交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学校将报告当地政府,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毕业升学的评价档案材料。
                        第六章 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由学校颁发《安徽省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发给《安徽省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有关规定评选,由各级教育部门或学校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初中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二十一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政教处批准。其中记大过处分要报学校备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班级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建立班级辍学报告制度。各班级若有学生辍学,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教导处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