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四中教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7 15:08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作者:屯溪四中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以下简称 “教科研”)管理,保障教科研工作有效开展,提升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导处为学校教科研管理机构,接受学校行政、教科研领导小组及业务校长直接领导,业务上服从上级科研部门指导。​

第三条​ 教导处遵循 “立足实践、服务教学改革” 原则,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助力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科研工作组织​

第四条​ 教导处依据市教科研远中期规划,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科研规划,明确目标、强化针对性,避免随意性与盲目性。​

第五条​ 教导处参照市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校课题管理细则,确保课题落地、任务明确,保障研究顺利实施。​

第六条​ 教导处营造校园科研氛围,树立教职工 “科研兴教、科研兴校” 意识,通过科研活动提升教师业务素质。​

第三章 科研课题管理​

第七条​ 课题管理旨在通过科学管控教科研活动,提升学校教学质量与办学水平。​

第八条 适用范围:全校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及课题组。​

第九条 课题管理流程​

规划:由业务校长或教导处制定科研规划。明确科研目标、研究重点,教导处组织专家与骨干教师拟定课题指南,供各部门及教师选题参考。​

论证:对课题进行可行性“会诊”,内容包括:课题价值、实施路径、评价标准。校内课题由研究者、学科教师、教学行家及校领导参与论证;校级以上课题需邀请上级部门专家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实施:教导处重点抓两项工作:一是跟踪或集中听课,核查研究目标落实情况,主管领导定期与课题组沟通,调控研究进程;二是检查科研资料,掌握研究整体状态,分析资料以推进研究。​

总结:教导处指导课题组撰写科研报告,规范成果总结;主管校长重视总结工作,教导处协助修改报告,对有价值的成果组织推广。​

第四章 教科研队伍建设​

第十条​ 教导处通过多种形式与途径,建设学科齐全、具有引领作用的教科研队伍,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将教师教育理论学习纳入学校议事日程,每学期明确计划、内容与落实措施,做好记录;学校教导处、图书馆及校园需配备足量科研理论书籍与杂志,供教师学习借阅。​

第十二条​ 教导处工作人员、教研组长及备课组长需成为科研骨干,持续学习理论与科研方法,积极参与上级培训;每学期教导处组织 1 次校级科研培训,可由校内骨干主讲或邀请上级专家作专题报告。​

第五章 教科研计划与总结​

第十三条​ 每学年初,教导处结合学校学年中心工作,制定科研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与要求,推动工作落地;学年末,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四条​ 教导处督促各教研组、备课组及课题组:学年初提交科研计划,学期中汇总研究进展与相关资料,学年末提交科研工作总结。​

第六章 科研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各课题组所需研究经费,按学校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门实报实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禁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结论、冒用他人名义申报等学术不端行为;课题申报与结题阶段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引入相似度检测。​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立项或结题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已获奖励的追回荣誉与奖金,3 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课题;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