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42/202203-00028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日期: 2022-03-01
发布机构: 黄山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2-03-01
生效日期: 2022-03-0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教计〔2022〕6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3-01 08:36 信息来源:黄山市教育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 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根据《黄山市教育局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教基〔2021〕1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1〕300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9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课后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现就规范课后服务收费和支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范围

课后服务资金,是指市、区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的和通过向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的课后服务资金。

二、预算管理

课后服务资金由政府和学生家庭共同承担,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课后服务“一校一案”编报课后服务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课后服务资金管理原则: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绩效考评。

三、收退费管理

(一)课后服务收费按每生每学期不高于350元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末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缴入教育主管部门的往来账户。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牌、公示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各区县、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禁止性规定,严格落实我市课后服务有关规定,对课后服务的内容、时间进行严格界定,要将课后服务和正常教学区分开来,不得将规定时间、内容、范围之外的其他教学活动或服务事项当成课后服务进行收费,更不允许在没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收取课后服务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的要减免费用。 

(三)严格落实课后服务自愿参与原则,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应采取“致家长一封信”、“意见征集书”等书面方式,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并保留好有关材料,在征求意愿过程中,要让家长明确表态,不得简单以签名代替表态。在费用收取上,要由学校统一组织,不得通过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收。学生因故不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学生家长课后服务费。具体退费方法:按一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学或因病休假等原因,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服务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予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四、支出管理

(一)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年度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结合学校上报的一校一案方案确定每个学校年度课后服务绩效工资额度并按学期拨付到校。

(二)课后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员工的劳务报酬和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活动产生的耗材等。1.校内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50元;2.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由双方协议确定有关劳务报酬标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3.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引进非学科类社会专业人员和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有关劳务报酬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三)课后服务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课后服务专项资金支出经济分类参照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改革方案》执行,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等违规行为,严禁列支与课后服务工作无关的经费,不得将校内场地使用、水电支出等计入成本。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课后服务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市、区县教育局将会同市、区县财政局、发改委和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检查,绩效评价和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课后服务资金管理的通知》(黄教计〔2021〕25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教育局

2022年3月1日